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解释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解释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共同管辖
①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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