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多卖 | 合同 | 均有效 | |
所有权 | 普通动产 | 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 |
特殊动产 | 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注意1】交付与登记为两人时,以“交付”为准 【注意2】范围: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 ||
风险承担 | 买受人承担 | (1)一般情况:标的物交付后 (2)未约定交付地点且需要运输的情况: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3)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 (4)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合同标的物无法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 | |
出卖人承担 | (1)一般情况:标的物交付前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4)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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