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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撤销权
天使琴缘
论坛版主、原创作者
撤销权
可撤销行为
放弃
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不看第三人性质
无偿
无偿转让财产
不合理的有偿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70%)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130%)
第三人为恶意
诉讼
(1)以“
债务人
”为被告
(2)费用由“
债务人
”负担
期限
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
”
行使
自
“
行为发生
”
之日起
“
5年内
”
不行使,消灭
985人看过
5年前
全部评论(9)
74***52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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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