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方式 | 代销、包销 |
承销团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2020年调整) |
期限 | 代销、包销期限≤“90日” |
对承销证券公司的限制 | (1)“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 (2)“不得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
承销失败 |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注意】只有代销方式存在发行失败 |
备案 | 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报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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