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练习】出资责任
【多选】2016年4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赵某以货币出资40万、生产设备作价60万出资,但未依法评估;钱某以一批商品作价50万出资,后因替代品出现致其市场价仅为10万元;孙某以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元出资。2017年6月,孙某还清欠款解除了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2019年6月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清偿欠乙公司的债务,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应当认定赵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B.请求钱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请求孙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赵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缴纳出资。选项A,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必须先委托评估(补正程序)。选项B,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孙某已经解除了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负担,不能认定孙某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选项D,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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