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 项目 | |||
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 | 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按175%摊销 | ||
合作开发 | 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加计扣除 | |||
委托开发 | 委托境内 | 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 | ||
委托境外 | (1)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
划分不清 |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划分不清,不得加计扣除 | |||
残疾人工资 | 加计扣除100% |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应纳税额抵免 | 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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