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股东权利
(1)滥用股东权利
①采用手段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低卖高买转移公司利润。
②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抗辩切断(2020年重要新增)
“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1】上述情形适用“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2】上述规定同时适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①采用手段
股东通过“转移公司财产以逃避债务”。
②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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