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同法总则
两大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违约要受罚,免责事由除外
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按约定,无约定可补充协议
知识点 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型 | 具体内容 |
按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 | 有名合同 | 法律设有规范,赋予名称(如分则介绍的七类合同) |
无名合同 | 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并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 |
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 诺成合同 | 买卖合同等 |
实践合同 |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等 | |
按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特定形式和手续 | 要式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 |
不要式合同 | | |
按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 单务合同 | 赠与合同 |
双务合同 | 买卖、租赁、承揽合同等 | |
按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 主合同 | 买卖、租赁合同等 |
从合同 | 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 |
(一)订立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二)订立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1.要约
| 定义 | 特征 |
要约邀请 |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
要约 | 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 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 |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区别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 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
②到达≠看到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③到达≠知道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①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②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③失效
Ⅰ.“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Ⅱ.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Ⅲ.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 定义 | 特征 |
新要约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对价格、产品规格、履行期限、方式等作出变更 |
承诺 |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
(1)承诺的期限——起算点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寄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迟延”是受要约人“主观故意”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迟到”是“客观原因”导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内容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事后)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事前)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格式条款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请注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所有格式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免责条款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理解有争议,按通常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情况——诺成
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实际履行原则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釆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情况——诺成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具体规定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约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2)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
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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