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2020.2.6 合同法第2天

第一部分 合同法总则

  两大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违约要受罚,免责事由除外
  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按约定,无约定可补充协议

知识点 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具体内容

按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

有名合同

法律设有规范,赋予名称(如分则介绍的七类合同)

无名合同

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并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等

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等

按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特定形式和手续

要式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不要式合同

 

按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

买卖、租赁、承揽合同等

按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买卖、租赁合同等

从合同

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二)订立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1.要约

 

定义

特征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定标准】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要约

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区别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②到达≠看到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③到达≠知道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①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②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③失效
  Ⅰ.“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Ⅱ.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Ⅲ.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定义

特征

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价格、产品规格、履行期限、方式等作出变更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期限——起算点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寄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迟延”是受要约人“主观故意”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迟到”是“客观原因”导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内容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事后)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事前)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格式条款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请注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所有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说明】其他内容见“无效法律行为”

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理解有争议,按通常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情况——诺成
  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实际履行原则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釆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情况——诺成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具体规定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约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2)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
  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792人看过 5年前

全部评论(1)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