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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告知内容
时间订立保险合同时
告知义务(1)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提示】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保险人不得以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提示】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赔”、“不退”
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赔”但“退还保费”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不得解除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期限(1)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不行使而消灭(类似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类似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1581人看过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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