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圈子首页
社区首页
【第五章】孳息收取权
小满君
(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
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
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
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孳息的清偿顺序: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1631人看过
5年前
全部评论(10)
小满君
回复:4楼jxgdwl晓晓的帖子
5年前
小满君
回复:2楼mayuanxin的帖子
一起学习
5年前
小满君
回复:3楼天使琴缘的帖子
一起加油
5年前
小满君
学起来
5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回复:4楼jxgdwl晓晓的帖子
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