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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孳息收取权

(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孳息的清偿顺序: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1631人看过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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