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
| 清算事由及时间规定 | 清算组组成 |
自行清算 |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 ||
强制清算 | 可以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出: | (1)股东、董、监、高 |
(二)清算程序
1.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记忆提示】清算“一陆散了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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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