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 | 处理方法 or 账务 | 对比记忆 | ||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2)销售代销货物; |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 |||
不确认收入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不确认收入) | ||
不确认收入 |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等科目 | (4)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
贷:库存商品 | 1)如果外购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中(一开始就不抵扣)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2)如果外购货物已入库,中途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做转出 | |||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 借:长期股权投资 | |||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借:应付股利 |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借:应付职工薪酬 | (7)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不用做销售的账务处理,只要在发出领用这些货物时,将已确认的增值税进项转出 |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借:应付职工薪酬XX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贷:原材料XX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XX | ||||
不确认收入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借:营业外支出 | ||
贷:库存商品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原因:外购的货物假如做视同销售处理,那计税基础可以参照购价,抵掉相关的进项税后,实际增值税负仍然是零,为简化处理,故直接做进项税转出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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