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是: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回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上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甲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应由票面上显示的本人和甲连带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错误。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申请公示催告。因为不能背书转让
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1.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3.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4.票据背书不连续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汇票 签发人的签章如果没有,则票据无效
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1.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2.汇票被拒绝付款 3.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附有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如果没有再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进行了背书签章,不属于质押背书构成了普通的背书转让。如果仅是签订质押合同,没有进行签章,也不构成质押背书
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应无条件支付
再追索:已清除的全部金额,利息,通知书的费用
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的、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出票日期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出票地属于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无须记载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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