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⑴公开招标指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⑵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⑴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谈判
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⑵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⑶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⑷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唯一
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注意】该“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
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适用范围:“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