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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法原则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图徽、军旗相同或近似,但该国政府同意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注意】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832人看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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