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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第五章 知识点
洋洋-chey
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6个月以上未书面
)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
无法确定租赁期
)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
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未续租但实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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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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