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概述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第二,见票即付。
2.支票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支票作不同的分类。《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正面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支票正面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有该划线标志的支票,也称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支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二)支票的出票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票据法》规定了可以通过授权补记方式记载的两个事项:
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提示付款。
(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全部评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