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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预算管理职权

1)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撤销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2)报告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3)执行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决定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监督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预算管理职权

1)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监督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3)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6.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的预算管理职权

1)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2)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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