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转化为要约收购。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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