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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股票上市--第四章

  (1)股票申请上市交易需要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申请股票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经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10%以上;
  ④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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