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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章

  1.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包括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所谓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③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3)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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