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的规定:
行为人[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效力待定。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无权代理的权利
权利1:被代理人-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2:任何相对人-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追认期)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权利3: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行使主体=善意相对人
(2)行使时间=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3)行使方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不是通过法院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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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