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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无权代理--第一章

一、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的规定:

行为人[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效力待定。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无权代理的权利

权利1:被代理人-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2:任何相对人-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追认期)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权利3: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行使主体=善意相对人

2)行使时间=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3)行使方式=通知的方式作出(不是通过法院或仲裁)。

1045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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