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 | 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双2/3)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
表决权恢复 |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提示:表决权恢复阶段: (1)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2)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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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