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1)税金中无“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会计准则已调整为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4、损失: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二、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注意1】工资薪金总额指实发的工资薪金总额。
【注意2】工资薪金“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
2、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 | 计算基数 | 扣除比例 | 特殊规定 | |
职工福利费 | 实发工资薪金总额 | 14% | | |
工会经费 | 2% | | ||
职工教育经费 | 一般 | 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8% |
【注意1】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注意2】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全额在税前扣除。
【注意3】区别防暑降温费与防暑降温用品:“防暑降温费”为职工福利费,“防暑降温用品”为劳保用品。
3、社会保险费
保险名称 | 扣除规定 |
“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 | 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
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投资企业例外)”。
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扣除标准为“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
借款方 | 出借方 | 扣除标准 |
非金融企业 | 金融企业 | 准予扣除 |
非金融企业 | 非金融企业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 | 财产保险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
人身保险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 |
非保险企业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8、公益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算基数为年度利润总额而非销售(营业)收入,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扣除。
(3)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2018年新增)
(6)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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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