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条件
时间 | 在合同成立前(订立中) |
情形 |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 | 违约责任 |
环节 | 订立中 | 生效后 |
损失 | 有损失 | 不一定 |
赔偿 | 信赖利益的损失 | 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 | 必须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 |
非金钱债务 | 不符合约定,对方可要求履行,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
2、赔偿损失
(1)适用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失计算规则: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
可预见规则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减损规则 |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3、支付违约金
4、定金
(1)二选一: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2)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总结】定金 + 损失赔偿 ≤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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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