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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精华】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
  2、质权生效:自出质人
“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提示】流质条款的无效,
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

  4、范围: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权人的权利:
  (1
收取孳息
  (2)保全质权的权利;
  (3)优先受偿;
  (4)物上代位权。

(二)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应收账款(不包括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基金份额、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1209人看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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