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记忆】合同法-7.23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代位权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5.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动产登记对抗)
7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