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
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约定的除外。
  【解释】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   | 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  | |
| 关联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 |
| 竞业禁止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可以) |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强制) | |
| 出质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约定的除外。 |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 
| 对外转让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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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