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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精华】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
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约定除外)
  (1)改变合伙企业的
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
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
“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
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
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
“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强制)
3)合伙人
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任意)

4、损益分配:协议→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有约定

1)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2)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绝对性禁止)。
  (2)有限合伙企业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对性禁止)。

1695人看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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