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完成发明创造或者设计的人、职务发明中的单位、完成发明创造的外国人、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人等。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2、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注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继受取得
(1)通过合同取得——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通过继承取得——继承
4、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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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