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理解】偏低调整是防止少纳增值税;偏高调整是为了防止出口虚报价格,骗取退税款。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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