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息规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注意】此处的“届满1年”并不是指一个自然年,而是一个顺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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