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双务有偿合同
1.与一般的双务合同不同:保险责任是否履行不确定
2.与一般的有偿合同不同:可能因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无须承担保险责任,也可能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的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数额大于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
(二)射幸合同
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偶然性。
(三)诺成合同
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投保和承保事宜“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
(四)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或主要条款或保险单“一般”是由保险人一方根据相关规定拟订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一般”没有拟定、磋商或更改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
对格式条款的制约机制:
1.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设定免责条款的,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保险人注意的提示, 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
2.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最大诚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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