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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的时限与要求

 1.时间限制  (1)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2)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3)季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2.要求  (1)“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3)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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