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2)强制存入原则 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管。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 ①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部分)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2.具体规定 (1)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3)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4)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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