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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