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 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商业银行法》 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 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 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组织对商业银行依法实施的接管是一种行政措施,其实质是终止被接管商 业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银行行使的经营管理权,被接管银行的法律主体资格并 不因接管而丧失,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 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 接管的实施与终止。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明确被 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接管理由、接管组织和接管期限。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 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 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接管终止的情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 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316人看过 7年前

全部评论(2)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