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物的担保+保证并存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物保是“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第三人的物保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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