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期限届满后15 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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