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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董监高不得有的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关联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认知公司同类的业务。(同业竞争)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注:与公司进行交易可以按章程或经股东(大)会批准,而自营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业务,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果: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25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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