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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