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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