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所有优先股在优先权上有同等顺序),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试点期间,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4.双限: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总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优先股有表决权的情况:(公司持有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双2/3):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情形: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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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