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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1.初审
  (1)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
45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
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审批机关
  (1)中央预算: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3.预算备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政府备案。
  4.预算批复:
  (1)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2)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2008人看过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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