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传统范围内的特殊规定
⑴“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⑵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⑶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⑷缝纫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⑸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⑹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例:污水处理费0.5/吨)
【提示】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也要按“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例:燃气管道初装费)
⑺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13%)
【提示】若只印刷,按“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税率17%)
⑻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8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