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其特征为: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9年前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直接支配的权利,只享有公司的股权,由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分配权利,即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因此,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公开,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挑投资,或者占用、转移和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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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9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