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权的分类
自益权(自身利益而行使) | 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股权)转让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等 |
共益权(为公司利益而行使) | 出席权、表决权,提案权,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请求法院宣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派生诉权等 |
单独股东权(任一股东行使) | 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 |
少数股东权(持有一定比例股东) | 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10%)、股东提案权(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派生诉权(1%)等 |
8年前
一、公司的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无须另掏腰包还债
(二)公司的种类
1.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子公司VS分公司:
(1)不同点
| 子公司 | 分公司 |
关系 | 对应母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 对应总公司,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 性质 | ①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债独立承担责任; | 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执照 |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
(2)相同点:都能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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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买卖合同的解除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给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5、出卖人没有履行或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应当依法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8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