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股权收入:
(1)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金额: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
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
租金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
3.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不作为广告宣传费和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1)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2)金额: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额=受赠资产价值+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含税金额)
4.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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