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1)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
5.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入伙和退伙后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入伙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退伙 |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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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