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全部评论(4)